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扶持煤矿企业转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韶府〔2005〕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部门,中省驻韶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扶持煤矿企业转产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八日
韶关市扶持煤矿企业转产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工作,扶持原煤矿企业转产和职工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发展,特提出本意见。
一、对煤矿转产新办企业放宽审批条件。企业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除需前置限制外,可以按大的行业类别填写。对国家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公开办事条件要求、承诺办事时限。
二、放宽注册资金条件。允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公司的注册资金在两年内分步到位。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为2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可申办企业集团。若企业要冠以“韶关”市名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由原来的100万元放宽到50万元,其中高科技、文化、体育、种养业、旅游、中介公司可放宽到30万元。设立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额可放宽到1000万元。
三、简化登记程序。全面推行企业登记“一审一核”,一般在5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对简易事项及章程备案等事项,要当场办结。对不需要政府出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类基建项目、技改项目,一律由审批改为登记备案制。
四、放宽注册限制条件。原煤矿投资者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以及下岗矿工创办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一年内可以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
五、煤矿下岗职工合伙或组织起来申办民营企业的,经工商部门认定,开业一年内免收地方规定的所有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鼓励煤矿投资者与高科技企业合作。提高技术成果作价比例,技术成果可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