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韶关市纪委转发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小汽车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韶纪发[2005]28号)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市直各单位,驻韶中省单位:
根据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小汽车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粤纪发[2005]2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小汽车问题,防范个别单位占有和挪用非定编单位车辆,逃避定编监管,禁止为领导超编、超标准配备车辆,从源头上堵住车子方面的不正之风,确保前期市委、市政府两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市小汽车定编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特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车辆配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单位配置小汽车。各单位必须按机构改革后重新核定的车辆定编使用车辆,原则上不办理重核定编或增编手续,确实遇到职能调整和工作量增大的特殊原因,经审定核准本单位用车状况后,可依照程序重新填报材料上报省小汽车定编部门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借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如群众团体、协会、合作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名义配备车辆。
二、各单位原配备的车辆,原则上要使用到报废期满,但因情况特殊,确实需更新车辆时,必须按照定编管理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凡新购车辆,原则上一律只准购置国产小汽车,不得购置进口小汽车,对核定一个定编指标的单位,原则上不能配备小轿车(含1.6升微型小轿车)和吉普车,只准配备7座以上的旅行车;凡处级以上单位购车价格必须控制在25万以下,科股级单位购车价格限在20万元以下。对核实定编车辆指标2个以上的单位视情况而定。具有充分理由要求配置小轿车的,必须限定排气量在2.0升以下,车价不得超出25万。对一些特殊工作部门需配备25万以上价格的吉普车、旅行车,必须报经市小汽车定编办和市委党廉办审核,再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和省委党廉办审批后才能购买。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新购车辆时,必须征得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核同意后,凭市定编办签署的书面意见,由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统一招标采购,凡中标采购后,凭中标回执通知、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和供货证明,到市小汽车定编办领取小汽车入户《许可证》和省定编批文,再到市交警车管所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