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引导私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韶府办〔2005〕2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引导私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韶劳社[2005]98号)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引导私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的意见
(韶劳社〔2005〕98号)
市人民政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该条例界定,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据统计,到2005年9月底止,我市市区范围内,私营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有704个,投保人数已有11887人。但由于种种原因,此类企业依法参加养老险的问题仍比较严重。具初步统计: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不到应参保数的60%,参保人数约为40%。
社会保险制度的巩固和完善,不仅关系到我市经济发展、体制改革和社会稳定,而且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扭转我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下滑的局面,为切实开展好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百日行动”乃至今后的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经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商定,分别把好社保扩面征缴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保障部门:依职责督促企业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凡未按规定达到最少参保缴费8人(少于8人的按8人,超过8人的按实际人数参保)或拒绝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参保,并追缴其应参加社会保险之日起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单位不参保、少参保或少缴费、拒绝缴费等不良记录。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审理营业执照时,对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不参保、少参保或少缴费、拒绝缴费的不良记录单位,年检时要严格把关,督促企业参保缴费。逾期仍不执行的,依法依规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