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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罚没款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缴。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和经营收益按照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设定和收取。

  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违反上述各款规定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

  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省级政府批准,任何机关、单位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将委托协议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并不得转委托。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征收;不具备直接征收或收取条件的,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者收取。

  第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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