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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1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韶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罚没收入;

  (四)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取得的收益;

  (五)土地、河流、矿区、场地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对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进行招标拍卖的收益;

  (七)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包括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等);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资金;

  (九)除上述所列项目之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十)上述第(一)至第(九)项的利息收入。

  上述项目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为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 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基金、彩票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等非税收入按现行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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