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持卡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持卡可以办理如下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一)劳动就业登记;
(二)社会保险登记;
(三)申领养老保险金;
(四)申领失业保险金;
(五)申领工伤保险金;
(六)申领生育保险金;
(七)申领医疗保险金;
(八)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九)就业培训和职业鉴定;
(十)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第六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卡服务网点的专用读写设备,联机办理个人相关的社会事务,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信息。条件成熟,卡还可以用于公共事业、购物等小额消费。
第七条 卡的发行对象主要是已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的其他人员,也可以申领。
第八条 已参加社会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卡的申请手续。
年满16周岁的其他人员申请卡的,到户口所在地代理服务网点填写《韶关市社会保障卡办理登记表》(贴本人小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经审核确认并经本人签字后,由代理服务网点出具《韶关市社会保障卡受理通知书》。委托申请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并交验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第九条 卡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受申领信息之日起30日内完成卡的制作,并送达代理服务网点。
第十条 卡既可以由单位代领代发,也可以由本人领取,还可以委托领取。
本人领取的,应当在《韶关市社会保障卡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到代理服务网点领取。
委托领取的,受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在《韶关市社会保障卡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不领卡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代理服务网点负责把卡交回卡管理中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