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人民建议评审奖励制度的决定
(韶府〔2005〕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科学执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切实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拓宽联系群众的渠道,充分集中民智、反映民意,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创造性,市政府决定建立人民建议评审奖励制度。
一、鼓励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建言献策。要把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作为践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进作风的实际行动,作为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内容和政府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责,纳入政府工作日程。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以各种方式和形式,认真倾听和积极采纳人民群众的建议,广开兴市之言,广谋富民之策。
二、开展人民群众建议征集活动。市政府欢迎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围绕全市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自身建设等各个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围绕中心工作,还可以就某一方面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专题征集人民群众的建议。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
三、市政府成立人民群众建议评审奖励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日常活动的组织和人民群众建议评审奖励的具体办理工作。
四、认真研究和积极采纳人民群众的建议。收到人民群众的建议,先由评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分类,提交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办理。有关部门和县(市、区)要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向评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对其中的重要建议的采纳情况,评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五、实行评审制度。市政府对人民群众建议每年评审奖励一次。对进入市政府决策,或被市直部门和县(市、区)采纳并产生重要作用的人民群众建议,先由评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人民群众评审奖励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讨论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