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韶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3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韶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由职业者,都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央、省属单位已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的,应当在属地参保的其他险种按本办法执行。
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可以继续统一由财政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负责对本市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接受韶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缴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按现行费率征缴。
社会保险费费率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共同测定,每三年一次。需要调整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