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韶关市丹霞山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和地质遗迹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风景区总体规划和区域详细规划,组织专家评审和论证风景区规划,上报风景区规划的审批;

  (三)保护风景区内的地质地貌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及其他风景名胜资源;

  (四)依法对风景区内占用土地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

  (五)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六)组织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七)制定风景名胜区的公共规则,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八)依法加强对风景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和文物管理,以及与风景区保护有关的其它事项;

  (九)负责风景区内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风景名胜区内的安全设施,保障游人的人身安全;

  (十)协调风景区开发经营与当地政府和居民的关系;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市政府依法赋予的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游览核心区和接待服务区由风景区管委会实施管理,景观控制区由风景区所在地县(区)政府管理。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参与景观控制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风景区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制定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详细规划由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对规划作出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风景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建设规划的监督管理,防止风景区出现人工化、城市化倾向。

  第十条 风景区内应当按照规划控制建设项目,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者破坏地质资源的建设活动。各类设施和项目应当符合《丹霞山风景名胜区建设指引》的要求。除保护需要并经批准外,禁止在游览核心区内进行任何建设活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