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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对限额内小额贷款中应当由财政部门承担的损失。

  第七条 市农信社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市促进就业办审核同意的小额贷款申请,按国家有关贷款规定审批,办理保证、抵(质)押手续,并按规定发放贷款;

  (二)对小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市促进就业办通报有关情况,反馈有关信息;

  (三)对小额贷款呆、坏帐损失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四)参与处理小额贷款损失确认及呆、坏帐的核销工作,并按本办法规定承担损失;

  (五)积极采取措施,对逾期小额贷款的本息进行清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借款人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小额贷款申请表,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二)按规定办理小额贷款担保手续;

  (三)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诚实地履行贷款合同;

  (四)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展期利息。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公开办事大厅或者劳动力市场建立专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受理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业务。

  第十条 小额贷款的对象是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拟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第十一条 申请小额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区域常住户口;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并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

  (四)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五)在社区、街道、工矿区、郊区等地从事商业、餐饮、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种养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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