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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拓宽再就业工作领域,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以担保贷款为手段,以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为目的,以按时还贷为保障,坚持政府组织、市场运作、扩大就业、增加收入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小额贷款应当坚持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基金担保、按时付息、到期还本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从市再就业资金中拨出专款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促进就业办)负责管理。

  担保基金应当存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市农信社)专户,封闭运作。担保基金在贷款运作期间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农信社按照财政转入担保基金金额的5倍额度发放小额贷款。

  借款人应当在贷款的市农信社经办社开立账户。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市促进就业办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小额贷款工作;

  (二)指导和帮助小额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

  (三)协助市农信社催收贷款;

  (四)参与审核并确认小额贷款呆、坏帐及损失;

  (五)协调不良小额贷款的确认、核销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筹集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

  (二)按季度支付小额贷款贴息;

  (三)参与小额贷款损失确认、核销等协调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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