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绿色食品开发项目管理规则要求,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和考评验收制度。项目单位要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滞拨、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6:
湖北省农作物种子种苗推广及病虫害监控与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种苗推广及病虫害监控与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
农业技术推广法》、《
种子法》、
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种苗推广及病虫害监控与防治专项资金,是为了加大优质农作物种子种苗技术推广力度,推动种子种苗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作物病虫害防控能力,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作物种子种苗推广及病虫害监控与防治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坚持突出重点、择优安排、项目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农作物种子种苗推广及病虫害监控与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作物种子种苗品种的引进、良种繁育、实用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种质资源保护、种子种苗良种基地建设;种子种苗质量标准的制订、质量检验和市场管理;种子种苗病虫害的预警、监控与防治等。
第五条 农作物种子种苗推广及病虫害监控与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应按规定程序申报。每年年初,根据全省农作物种子种苗推广及病虫害监控与防治的内容、范围和重点,各地农业部门提出本地区项目计划,编制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由市(州)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联合申报。各地申报项目经省农业厅审定后,提出经费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确定后,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及时拨付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