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项目立项条件:与支持贫困地区农户脱贫相结合,与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相结合。退耕还林还草地区,项目村(自然村)的项目户要达到60%以上。
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能源办)对各地上报的项目按规定进行认真审定,制定本年度实施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及时拨付资金。
第七条 农村能源建设项目补助标准:以一个沼气池为项目单位,项目区农户每建成一个沼气池,省级财政补助1000元,地方财政应按1:0.3的比例配套,同时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各地对已下达的项目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能源办)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农村能源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使用原则上实行报账制管理。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支出,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配合农业(能源)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责任制度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做好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对已完工项目,各地财政部门和农业(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能源办)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能源建设专项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滞拨、截留、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
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调查、防治、扑灭与损失补偿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调查、防治、扑灭与损失补偿经费(以下简称“有害生物防治补偿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
植物检疫条例》、
财政部《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1]232号)、《
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封锁、扑灭、控制预案》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