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要保证肥料质量,并建立完善的配售网络。各级农业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配肥企业和肥料市场的监管,切实保证配方肥质量,防止出现假冒伪劣肥料坑农害农、趁机哄抬肥料价格等行为。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建立测土配方施肥专项资金,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合农业部门加强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监督管理,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湖北省农村能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能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能源建设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村沼气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农村能源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坚持“突出重点、集中连片”、“农户投入为主、财政补助为辅”以及“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能源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库,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每年3月底前,各地财政部门、农业(能源)主管部门将项目申请报告,经市(州)财政部门和农业(能源)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能源办),同时报送上年度省级农村能源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