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补贴标准:补贴资金主要对测土施肥的测土、配方和土壤采样环节按照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补助,用于仪器设备的补贴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贴资金的30%,项目管理费按补贴资金的2%提取。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配方肥生产(流通)企业,可按规定参与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申请承担储备任务。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可按程序另行申请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贴息资金。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支付配方肥淡季储备贷款利息。
第十条 补贴资金项目的申报。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间,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联合申报项目,经市(州)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县(市、区)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基础、实施区域、选项原则、资金概算、补贴内容、补贴标准、组织方式、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制定下达的年度《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确定的年度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范围、分配我省的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等要求,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各地申报项目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制定全省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范围和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抄送同级农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测土配方施肥以县(市、区)为项目单位。项目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及要求,组织好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的实施。项目下达后,各地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逐级上报调整事项及理由,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补贴资金使用原则上实行报账制管理。涉及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全省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认定办法,设立质量标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并指导项目县(市、区)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进行公开选定,经认定确定的企业报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提供测土配方施肥的土肥技术推广机构和配方肥加工企业、受益农民、补贴标准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