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为鼓励和支持农民科学施肥,提高肥料使用效率,促进农民节本增收,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我省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组织落实。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加强预算调度,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业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与实施、检查及验收等。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含农场职工,下同)自愿、稳步推进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分配使用过程透明。
公正,指项目实施区域的选择客观公正,配方肥加工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公平竞争,择优选用。
农民自愿,指尊重农民的选择,不违背农民意愿硬性要求测土配方配肥,或强行要求农民购买配方肥料。
稳步推进,指测土配方施肥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实施,避免一哄而上。
第五条 各地应结合农技推广体系改革,鼓励农技人员走向市场。农技部门要免费为农民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并与配肥企业结合,运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为农民提供优质配方肥料。
第六条 补贴对象:包括承担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任务的各级农业土肥技术推广机构和依照配方加工配方肥的企业等。
第七条 补贴内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测土、配方、配肥等环节的补贴及项目管理费。
测土补贴主要用于划分取样单元、采集土壤样品、分析化验和调查农户施肥情况等支出。
配方补贴主要用于田间肥效试验、制作区域土壤养分分布图和测土配方施肥分区图、建立测土配方施肥指标体系、制定肥料配方及农民施肥指导方案等支出。
设备补贴主要用于补充土壤采样、制备和分析化验仪器设备、试剂药品,以及配肥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项目管理费是由项目县(市、区)在补贴资金中提取,用于项目评估、论证、规划编制、检查验收等管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