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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作物病虫鼠害防治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农村能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6项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防治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小麦条锈病、水稻螟虫和鼠害等重大病虫害的系统调查、大田普查和大面积监测,病虫信息的预报和发布,防治技术的培训和试验示范,重大病虫重发区域应急防治和组建机械防治专业服务队,用于应急防治的农药器械等物资储备,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中央财政防治补助经费的申报,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根据当年小麦条锈病和水稻螟虫等重大病虫害的发生趋势和防治预案,于每年年初联合向财政部和农业部提出防治经费申报计划。省级财政防治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根据我省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防治预案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中央或省级防治补助经费确定后,省农业厅根据各市(州)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上报的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防治面积、补助标准、经费分配方案等,商省财政厅审定后,由省财政厅及时下达补助经费。

  第五条 防治补助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国库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或供应商。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防治补助经费实行报账制管理。对需要实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物资器械,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治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度和公告公示制度,并将当年防治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于年底前向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上报。

  第七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好防治补助经费,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滞拨、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业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湖北省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财政部和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01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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