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动产抵押登记薄》中编制登记目录。登记目录记载的事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价值、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履行期限、登记编号、登记日期、变更登记日期、注销日期、经办人等。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管理和执法机关等因需要可以查阅《动产抵押登记薄》中相关登记信息。查阅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动产抵押登记情况查阅表》。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专用章为圆形,直径44毫米,外圆边宽1.5毫米。印章上部刊刻登记机关名称,自左向右环形排列;印章中心部刊五角星,直径10毫米,左右两端以细直线将印章上、下部分隔,细直线宽度1毫米。印章下部刊刻"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分两行自左向右水平排列。
刻制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分章的,印章上、中部形制不变,下部"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以一行自左向右水平排列于上,分章号排列其下。分章号以圆括号和阿拉伯数字组成。
民族自治地区刻制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可以刊刻本民族文字和汉字两种文字。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抵押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川工商〔1997〕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动产抵押
登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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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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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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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
| |
注
销
登
记
原
因
| □担保的主债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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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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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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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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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签字(盖章)
| 抵押权人签字(盖章)
| 登记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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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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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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