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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动产抵押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二) 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证明文件;
  (三)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抵押变更事项中有新增动产抵押物的,新增加的部份应当办理新的登记。
  第十八条 抵押变更事项中有增加被担保债权数额、扩大担保范围的,应征得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同意。
  最高额抵押变更事项中有延长债权确定时间、扩大债权范围以及增加最高债权数额的,应征得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登记后抵押人变更住所地,办理变更登记的,当事人不愿放弃抵押权顺位的,在原登记机关办理;愿意放弃抵押权顺位的,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后,可以到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注明变更登记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当事人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动产抵押登记薄》中放置一份。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因被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申请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以下简称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二) 原《动产抵押登记书》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和《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注明注销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拆除《动产抵押登记薄》中的登记文件,将所有登记文件存档。注销登记后的档案存档期十年,过期销毁。
  第二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和抵押反担保的登记方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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