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动产抵押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七条 非法人企业须经企业出资人证明其拥有财产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第八条 以共有财产抵押的,需经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当事人办理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 《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 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证明文件;
  (三)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 非法人企业提供企业出资人证明其拥有财产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文件;
  (五) 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六) 其他应当提供的文件。
  第十条 当事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抵押的,应当提交《动产抵押物清单》。
  当事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抵押的,应当填写抵押物概况。
  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交的有关登记文件,应当签字、盖章或者指印完整。提交复印件的,应当说明用途,加盖鲜章或者指印。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收齐登记必备文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文件。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应当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物清单》上填写登记编号,注明登记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
  《动产抵押登记书》当事人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动产抵押登记薄》中放置一份。
  第十四条 登记编号由登记机关代字、专项工作识别字、年度、顺序号组成。如,川工商抵〔2007〕第1号。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变更被担保的债权人、种类、数额、履行期限、抵押物或者担保范围的,可以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以下简称变更登记)。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