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动产抵押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局:
为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国家工商总局于2007年10月12日根据《
物权法》、《
担保法》发布了《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0号令)。为贯彻国家工商总局《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动产抵押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迅速组织各县(市、区)工商局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州工商局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工商局应当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法律、《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本实施办法和全套登记文书格式、登记须知等上网,以便当事人查阅和下载使用。各地还应当印制适量的登记文书格式,以便当事人领取使用。
各地应当积极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及时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努力开创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新局面。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动产抵押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资金融通,保障债权实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所辖区内抵押人住所地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所辖工商所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以下简称登记)。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地以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地址为准,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住所地以农村户口簿载明的家庭住址或者村委会证明的常住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