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本机关政府信息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咨询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以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方法。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
(一)电子政务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发布社会公示等;
(四)在机关主要办公地点、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等地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公开栏、电子滚动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设施;
(五)印制公开办事指南和各种咨询宣传单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事前预审制度,严格执行政府公开信息的提报、审核、签批、发布的规程。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职能机构自行全面采集整理的信息,由各职能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初审确定后,报本职能机构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拟作出的决策、规划、规范性文件等,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
对拟决定的方案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论证,采纳合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