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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创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创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提振企业发展信心,营造更加宽松和谐的创业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和科学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市场准入成本,构建宽松和谐的创业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普通高校毕业生、本市下岗职工首次创业,投资设立股东两人以上、注册资本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二)允许企业延长出资期限。对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公司,确有合理原因无法按期缴付出资的,经企业和全体股东共同申请,并说明理由,允许其延长出资期限,最长可延至法定出资期限到期后一年。

  (三)对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依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二、降低创业就业成本,缓解经营场所瓶颈制约

  (四)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项目以及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扰民的经营事项外,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允许城区住宅小区内的住宅用房由房产所有权人自用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并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五)允许经营者以自有或家庭所有的住宅作为注册地从事远程经营。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可申请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电子商务、创意设计、动漫设计、软件开发等服务业远程经营项目,营业期限不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前,企业申请注册地变更至适当的经营用房的,可同时申请延长营业期限、变更经营方式。

  本文件所称“远程经营”是指经营者在自有或家庭所有的住宅房内从事服务业经营项目,住宅房仅作为注册地和仅限于经营者自用的办公场所,企业的经营管理、商品销售、提供服务、货物仓储等业务行为在注册地以外的商务场所进行的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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