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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企业负责人签字:              主管地税机关审核人:

  填表说明

  1、本表反映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相互提供劳务情况的明细表。

  2、关联企业间的金融经纪业务以及代理、结算等其他金融服务业务、保险业务也属本表填写范围;但有形或无形资产的租赁劳务不属本表填写范围。

  3、劳务内容:填写所提供具体劳务的内容和类型。如: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等。

  4、劳务起止日期:填写所提供或接受劳务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合同规定的劳务起止日期与实际起止日期不一致的,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5、合同金额:填写劳务合同规定的应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金额,货币种类为外币的应注明外币名称及单位。

  6、合同号:填写劳务合同的真实编号和名称。无劳务合同的在合同号一栏谢谢“无合同”。

  7、已收取/支付日期:填写实际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日期。

  8、已收取/支付金额:填写实际收取和支付的劳务费用金额。如果原币为外币的,按其收到的外汇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附表5
  ___年度转让(购销)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
  情况明细表

  企业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转让提供方

关联企业名称

财产转让/使用权提供的内容

财产转让/使用权提供日期

财产使用权提供期限

合同金额

合同号

已收取/支付金额

已收取/支付日期

备注

原币

折人民币

          

 合  计

         

转让提供承接方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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