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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含省地税局直征分局,下同)是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的主管地税机关,其内设的国际(涉外)税收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下属地税机关确定的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的审核确认、调查审计并实施税收调整。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相关报表、资料必须妥善保管,特别是与转让定价有关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资料,仅限地税机关负责征收、调查、执行人员或与其有关诉讼法院使用,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对纳税人已报送的相关资料,地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纳税人重复报送有关资料的,应征得纳税人的同意。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保密造成泄密的,应依照征管法第八十七条及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中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具体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审计并实施税收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申报表

  电脑编码:

  企业名称:

  申报所属年份:

  报送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

  附表1                       (第__页 共__页)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年度)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                 电脑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表。请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如实填写本表并报送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关联交

易类型

关联企

业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摘要)

交易

日期

交易

数量

单位计价标准

交易总金额(万元)

01

1

     

2

     

3

     

02

1

     

2

     

3

     

03

1

     

2

     

3

     

04

1

     

2

     

3

     

05

1

     

2

     

3

     

06

      

声  明

谨声明:此申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可靠、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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