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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停止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85号 2006年4月3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加强我省反避税基础工作,省局将于今年起开展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申报工作。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鉴于本《办法》刚刚出台,为积累实践经验,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2-3个行业进行试点,并注意指导帮助试点企业如实、完整地进行关联申报,为《办法》明年在全省的全面推开做好准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
税务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特别行政区)政府间签定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福建省依法设立的各类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另一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并开展业务往来的,均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第三条 以上所称的“企业与另一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以下简称“关联企业”)主要是指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一)相互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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