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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83号 2006年4月1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编制纳税人识别号时,对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的行政区域码的编制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知》(闽国税发〔2003〕133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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