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的我局补充意见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宣布自然失效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家禽行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6〕223号 2006年3月31日)
局属各单位:
近日,市局已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收费的通知》(穗财综〔2006〕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直接下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35号文”的减免期限
根据堤围防护费申报期的特殊性,“35号文”中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地方水利基金(堤围防护费)的,可顺延减免期为2006年1月1起至2006年8月31日止。
二、减免税操作程序
(一)对符合“16号文”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条件和符合“35号文”中免征堤围防护费条件的纳税人,各区地方税务局应以“16号文”作为减免税依据,按照现行“大集中”减免税的操作流程,直接在征收系统中做相应的减免税设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