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
(甬政办发〔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九年二月五日)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落实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全国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的决定精神,充分整合和利用学校体育资源,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近、便捷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推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工作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规范、有序地向社会开放学校体育设施,最大程度地发挥政府投入的社会公共资源的效用,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促进人民体质的增强和社会民生的改善。
二、工作原则
(一)确保教学,妥善协调。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必须以确保正常教学为前提,妥善处理好教学与开放的关系。
(二)突出重点,有序实施。探索新机制,落实新措施,逐步扩大开放范围,分批、分阶段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
(三)因地制宜,分类管理。针对不同区域、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开放形式及与之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方式。
(四)制度保障,长效运行。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管理机制,确保开放工作有序、长效进行。
三、开放范围与时间
(一)范围。本意见所称学校体育设施,是指学校用于体育活动的室内外体育场(馆)设施。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和课余训练的前提下,拥有下列室外体育设施之一的学校,应免费向社会开放其室外体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