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须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计算扣除,即企业实际发放数的工资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计算扣除。凡不符合“两个低于 ”原则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附报下述资料:
(一)国资委监管的企事业单位, 须提供国资委审定的年度挂钩方案或年度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
(二)国资委监管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提供劳动、财政部门审定的挂钩方案或年度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
(三)其他企业须提供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确定通过的工效挂钩方案。
六、主管地税机关应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加强审核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适用政策是否正确;
(二)申报资料与主管地税机关掌握的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与台帐管理的历史资料是否一致;
(三)是否有相关部门审定的挂钩方案或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以及挂钩方案或清算结果是否真实完整;若是集团挂钩有无集团分解方案及分解指标,并是否报经有关核定部门备案。
七、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情况应建立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对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出现异常情况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评估对象为:
(一)税前扣除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较大的;
(二)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有较大幅度增长或下降的;
(三)企业职工人数变化较大的;
(四)企业列支工资形式发生变化的;
(五)企业年度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变化较大的。
八、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工效挂钩工资扣除事项时未按规定向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或报送虚假材料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