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有关“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的规定”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29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中的“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规定”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89号 2005年5月25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有关规定,现对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工资税前扣除及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须由国资委或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其挂钩方案,包括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实现效益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集团形式挂钩其所属企业的挂钩工资分解方案和具体分解指标等内容或年度清算结果。
二、除上述国资委、劳动、财政部门管辖范围之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须由企业的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自主确定并通过其挂钩方案,具体包括工资总额基数、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实现利润或实现利税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及开始实行年度。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凡经上述有关部门审批或自主确定通过的,其在提取效益工资总额内实际发放的工资,给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按不超过年度工效挂钩方案核定或清算结果提取的工资总额,其实际发放数小于提取数的差额当期不得在税前扣除,待以后年度动用时允许在动用年度扣除。对于企业工资结余改变用途的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