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将安全条件作为行业许可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七条 旅游部门职责:
(一)负责旅游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做好有关旅游设施、设备和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整治,负责所主办的各类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粮食部门职责:
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设备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 海事部门的职责:
(一)统一负责海南海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海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查处水上交通违法案件。
(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内河水域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船员、引航员等有关人员适任资格培训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渡口船舶登记和渡口船舶船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十条 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四十一条 通信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组织电信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部门职责:
负责烟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四条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民用航空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二)按授权负责民用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飞行训练机构和维修单位合格审定、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民用航空飞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和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工作。
(三)按授权对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民用机场安全运行、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二)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