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四)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五)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职责:
(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三)参与或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企业落实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二)负责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所主办的林产品交易会等各类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统计部门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海洋与渔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对渔业生产、作业安全和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
(二)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检验、渔业船用产品检验以及渔业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三)负责渔民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完善渔船通讯设施,组织指导渔业船舶开展海上自救互救,配合做好海上渔船搜救(救助)工作。
(四)负责渔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和渔业船舶明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维修、检测检验和进出口的安全监察监管工作。
(二)负责组织查处安全指标的计量监管工作。
(三)负责组织打击、取缔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以及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厂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四)负责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监督管理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
(六)负责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