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78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政策,省局《关于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89号)中有关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