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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彩票销售点个体户业主生活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彩票销售点个体户业主生活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76号 2006年3月29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近接福建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关于申请调整缴纳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的请示》(闽体彩〔2006〕22号)。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13号),经研究,决定调整《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补充通知》(闽地税政二〔2002〕2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关于彩票(含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销售点业主生活费的扣除标准,从2006年3月份起,彩票销售点业主的生活费扣除标准从现行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调整后,彩票销售点每月的提成收入扣除1500元的各项成本费用和1600元的业主生活费(合计3100元)后,按8%的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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