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级地税机关代收的费金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6〕134号 2006年5月23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闽地税发〔2006〕19号和局长办公会议纪要〔2006〕1号精神,省局对各级地税机关目前正在代征的各项费金情况进行了清理。目前,全省已经统一或将要统一由各级地税机关征收或受托代征的费金项目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省以下各级地税机关自行受托代征的有:江海(河)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民兵预备役训练经费等。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规定精神和目前各级地税机关受托代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省以下各级地税机关自行受托代征的江海(河)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等暂时维持代征现状;民兵预备役训练经费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继续受托代征;今后凡不属于全省统一的代收费金项目,各地原则上不得自行受托代征,确有特殊情况须受托代征的,应上报省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