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144号 2006年6月13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6〕7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针对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所附的《烟叶收购情况表》由各烟叶产区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样式印制。非烟叶产区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也应少量印制,供购买罚没烟叶的纳税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