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172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8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设区市局结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境外企业临时来闽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156号),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强化对境外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源控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加大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宣传辅导,积极争取他们的配合和支持,及时对工程和劳务发生过程进行跟踪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设区市局务必于2006年11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