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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鼓励和支持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鼓励和支持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219号 2006年9月7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委发〔200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鼓励和支持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的暂行规定》第二点第(八)项明确如下:对台商个人销售或转让住房的营业税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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