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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内罚款

提供虚假信息的,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内罚款

超标准收费的,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内罚款

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罚款

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的,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罚款

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内罚款

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的,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罚款

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罚款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行为的

按对应标准合并处罚,最高不超过50000元。具备三项以上,并有满足最高处罚额30000元的违法行为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44

职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明示合法证照等事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3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1条: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一般情形

责令改正,不处罚

未改正,或有两次以上未明示的

处1000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处罚依据

细化标准

裁量标准

45

境外就业中介骗取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违规承包、转包他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中介服务协议书、备用金不足、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5条、第10条、第11条、第14条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34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

无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以上10000元以内。有违法所得的,按所得金额3倍处罚,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以承包、转包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

无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以上10000元以内。有违法所得的,按所得金额3倍处罚,最高不超过30000元 

拒不履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

有行为之一的,罚款3000元,同时具备两项情况,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罚款。

不与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

5人以内罚款3000元,5人以上10人以内,罚款8000元,10人以上,罚款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按所得金额3倍处罚,最高不超过30000元

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务中介服务的

1个月内或介绍服务10人以内的,5000元内罚款;1个月以上3个月内或10人以上20人以内的,8000元内罚款,20人以上或3个月以上的10000元内罚款

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按上述处罚标准上限处罚,最高不超过30000元

有上述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按对应处罚标准合并处罚,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处罚依据

细化标准

裁量标准

46

境外就业中介未按规定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报送备案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12条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35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未备案人数在10人以内的

处500元内罚款

未备案人数超过10人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罚款

47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非法从事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38条41条53条54条55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非法从事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涉及人数在30人以内的

按每人400元标准处罚,不超过10000元

非法从事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50人以内的

按每人500元标准处罚,不超过20000元

非法从事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70人以内的

按每人600元标准处罚,不超过40000元

非法从事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涉及人数在70人以上

按每人700元标准处罚,不超过50000元

一年内发现非法活动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内罚款,吊销许可证

48

民办培训机构违规取得办学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更、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许可证

具备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条第四项外,其他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许可证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骗取钱财超过30000元以上的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许可证

擅自增加收取项目费用,提高收费标准,取得回报在100000元以上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许可证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处罚依据

细化标准

裁量标准

49

民办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将“回报比例决定”和办学水平等相关资料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6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未备案或备案不真实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超过规定期限30日内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在责令期限内未予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超过规定期限60日以上,或经责令改正,超过责令期限30日仍未予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50

取得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违规办学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1条42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擅自分离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损害的

责令停止招生

违规取得回报,金额在3万元以内的

责令改正

违规取得回报,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

责令停止招生

违规取得回报,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吊销许可证

经责令改正和停止招生,拒不执行的

吊销许可证

5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生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6条第2款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2条: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收取学生费用在20000元以内

责令退还学生费用,处10000元以内罚款

收取学生费用在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内

责令退还学生费用,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罚款

收取学生费用在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内

责令退还学生费用,处30000元以上80000元以内罚款

收取学生费用在80000元以上的

责令退还学生费用,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内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处罚依据

细化标准

裁量标准

52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33条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7条: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骗取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内罚款

骗取金额在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内罚款

骗取金额在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内罚款,可并处停止招生

骗取金额在30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0元以内罚款,责令停止招生

骗取金额在50000以上,或拒不退还的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处罚,并吊销办学许可证

八、其他类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处罚依据

细化标准

裁量标准

53

用人单位拒不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劳动法》第85条86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6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责令改正;对有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止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罚款

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行政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罚款

暴力,威胁方式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以内罚款

不报送书面材料或报送材料不全

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罚款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

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罚款

除上述情况外,拒不按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的改正时限和内容改正,部分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内罚款

除上述情况外,拒不按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的改正时限和内容改正,全部未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处罚依据

细化标准

裁量标准

54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60条、第62条、第65条、第67条

劳动合同法》第92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逾期不改,按每人1000元标准罚款

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逾期不改,按每人1500元标准罚款

不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

逾期不改,按每人1000元标准罚款

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

按每人1000元标准罚款,一年内两次发现相同违法行为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罚款

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

派遣人数占被派遣单位职工人数10%以内的,按每人1000元罚款;20%以内的,按每人2000元罚款;依此类推,最高罚款标准不超过每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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