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 20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扣押证件在5人以内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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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证件5人以上10人以内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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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证件10人以上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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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 处罚依据
| 细化标准
| 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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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13条7项
| 《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0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招用人员在5人以内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 ,处1000元以内罚款
|
招用人员在5人以上10人以内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1000元以上3000元以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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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人员在10人以上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3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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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2条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11条: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招用人员在5人以内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300元以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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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人员在5人以上10人以内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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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人员在10人以上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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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职工录用备案、就业登记手续
| 《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14条
| 《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1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未办理人员在5人以内的
| 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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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人员在5人以上10人以内的
| 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罚款
|
未办理人员在10人以上20人以内的
| 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内罚款
|
未办理人员在20人以上的
| 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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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 处罚依据
| 细化标准
| 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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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 《劳动法》第1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1款
| 《劳动法》第94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1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一般情况
| 按使用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标准罚款,并责令限期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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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无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
| 加一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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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1款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2款: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一般情况
| 从责令改正之日起,按使用童工每人每月10000元标准罚款,并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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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单位或个人、职业中介机构介绍16岁以下未成年人就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2款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一般情况
| 每介绍1人按5000元标准罚款;是职业中介机构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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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无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介绍童工就业
| 加一倍罚款,由有关行政部门取缔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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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 处罚依据
| 细化标准
| 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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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4条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 一般情况
| 处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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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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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 处罚依据
| 细化标准
| 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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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 《劳动法》第16条、《劳动合同法》第10条、《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14条
| 《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1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劳动合同签订率在80%以上100%以内
| 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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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率在50%以上80%以内
| 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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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以上50%以内
| 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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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以内
| 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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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用人单位违规延长试用期
| 《劳动合同法》第19条
| 《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45条第1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规延长试用期人数在5人以内或延长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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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延长试用期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内或延长期限在2个月以内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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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延长试用期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内或延长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8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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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延长试用期人数在20人以上或延长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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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 处罚依据
| 细化标准
| 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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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用人单位故意订立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26条、《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18条
| 《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45条第2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订立合同人数3人以内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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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订立合同人数3人以上5人以内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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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订立合同人数5人以上10人以内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8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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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订立合同人数10人以上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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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用人单位强迫职工集资、入股
| 《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19条
| 《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45条第8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职工10人以内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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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职工10人以上20人以内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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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职工20人以上30人以内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8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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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职工人数30人以上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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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 《劳动法》第32条第2项
| 《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45条第9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职工5人以内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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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职工5人以上10人以内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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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职工10人以上20人以内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8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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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职工人数20人以上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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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 处罚依据
| 细化标准
| 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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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5条、《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33条
| 《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45条第7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职工5人以内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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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职工5人以上10人以内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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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职工10人以上20人以内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8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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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职工人数20人以上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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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金的
| 《劳动法》第28条、《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
| 《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4项: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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