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者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可以公开的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1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诺公开的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具体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20、公开权利人发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记录的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要求更改。
对与公开权利人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承办机构依据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规定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22、根据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需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套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进行检索、查询、复制。对阅读有困难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必要的帮助。
2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
第四章 监督
2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目标管理,按要求组织检查考核。
25、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程序予以处理:
(1)违反本规定中有关公开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规定的;
(2)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