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在劳动保障服务网站上予以公布外,根据本局实际,采取符合该信息特征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通过政府公报、政府信息专刊或者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2)在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资料查阅点、电子屏幕等场所公布;
(3)召开新闻发布会;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方式。
14、对于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在信息生成5日内,经局领导签字同意后,将信息报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交付信息中心通过网站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于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公开,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予必要的查询指引。
15、公开权利人根据本规定第8条的规定要求获得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口头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做好记录。
16、公开权利人在书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填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如实反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用途等,以便查询和答复。公开权利人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开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签名或者盖章。
17、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在接到申请时向申请人即时送达受理回执,并于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移送相关单位、处(室)办理。信息公开的承办单位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局领导签字同意,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填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承办表》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统一制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将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