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听取陈述(申辩)活动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听取陈述(申辩)活动的时间、地点并及时通知参加人;
(二)决定听取陈述(申辩)活动的中止或者终结;
(三)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理由和依据询问有关参加人;
(四)要求有关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维持听取陈述(申辩)活动秩序,对违反听取陈述(申辩)活动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九条 听取陈述(申辩)活动主持人,记录员应当公正履行职责,保证听取陈述(申辩)活动参加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条 听取陈述(申辩)活动主持人,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了本案件调查;
(二)是被监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被监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听取陈述(申辩)活动主持人的回避,由支队长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 被监察单位在听取陈述(申辩)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陈述(申辩);
(二)申请回避;
(三)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取陈述(申辩)活动;
(四)就本案的证据向案件调查人及证人进行质证;
(五)就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进行陈述(申辩);
(六)对听取陈述(申辩)活动笔录进行核阅并有权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 被监察单位在听取陈述(申辩)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委托代理人参加听取陈述(申辩)活动的,应当持有效授权委托书。
(二)按时参加听取陈述(申辩)活动;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询问;
(四)遵守听取陈述(申辩)活动纪律,维护办公秩序。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取陈述(申辩)活动参加人应如实回答主持人的询问,遵守听取陈述(申辩)活动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