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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听取陈述(申辩)规则(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听取陈述(申辩)规则(试行)》的通知


支队各室(分队):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程序,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试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听取陈述(申辩)规则。现将《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听取陈述(申辩)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支队领导反映(提出)。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听取陈述(申辩)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听取陈述(申辩)程序,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申辩)。

  第三条 听取陈述(申辩)程序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取陈述(申辩)公开举行。

第二章 听取陈述(申辩)活动的组织

  第四条 听取陈述(申辩)活动由案件审理科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用人单位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案件审理科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案件审理科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举行听取陈述(申辩)活动。

  第六条 听取陈述(申辩)活动设主持人,记录员各一名。主持人一般由案件审理科人员担任,必要时可由支队长指定。记录员由主持人指定。

  第七条 听取陈述(申辩)活动参加人包括案件调查人、被监察单位、证人、翻译人员等。

  支队各分管副支队长应当参加所分管科室案件的听取陈述(申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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