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竣工,施工单位已经实行履行合同,建设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否则,视为不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有关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及我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提供公正、科学的咨询报告。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据实出具资信证明,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以任何形式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报告和虚假资信证明文件。
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无故拖欠或拒不支付建设工程款的,记入建设部企业信用档案和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按规定予以披露。在其工程款支付前,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中止办理该建设单位的其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
五、积极推行建设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承包履约担保制度。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施工单位支付建设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可要求建设单位的支付担保人承担支付责任。施工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兑现承诺的,也应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建设单位的损失予以支付赔偿。
六、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即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以前,按照工程年度预算款的一定比例逐年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欠薪保障金,用于垫付发生的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七、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或劳务分包,必须依法订立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并支付分包价款。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全额兑付劳动者工资。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八、施工单位采购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款支付,以及建设单位与委托的设计、勘察、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单位的价款支付,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