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预防和制止拖欠建设工程款加强建设工程款支付监督管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建设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加强建设工程款支付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款支付的监督管理,切实预防和遏制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二、严格项目审批、报建和施工许可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拖欠建设工程款现象的发生。建设工程立项时,项目审批部门应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筹措方式进行严格审查。凡政府投资和按程序应报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的,一律不得批准立项;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项目资本金低于项目总投资30%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时,建设单位除应提供原定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该建设工程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当年投资的资信证明等文件。凡资料不全或资金来源总额低于工程预算总额80%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报建和批准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年度建安工作量用款的25%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建筑业企业的银行帐户;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除提供原定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交工程备料预付款的有关证明,以及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入帐书面证明。凡未达到法定施工条件和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对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及抽逃资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依法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加强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就价款和支付方式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并认真履行。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施工单位也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它协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若日后变更合同内容也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计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或其它原因变更而增加的工作量,应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同意,并明确由此增加费用的承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