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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实施办法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实施办法
(武劳社〔2004〕12号)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关于在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为确保工程预留工资支付保障金到位,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审核专柜

  2004年4月1日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审核专柜。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劳动保障部门专柜按年度工程预算款的0.5-0.8%交纳预留工资支付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万。

  已开工的再建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在2004年3月底前主动到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劳动保障部门专柜按规定补办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缴费手续。

  二、实行项目完工清退预留工资支付保障金制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业主)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返还预留工资支付保障金。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核,且在一个月内未发现拖欠工资投诉的,于15日内向该建设单位(业主)全额返还预留工资支付保障金本息。

  建设单位(业主)因特殊原因急需资金周转,经劳动部门审核后,可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l5日内提前返还预留工资支付保障金本息。该单位返款后,若发现承包环节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清除出武汉市建筑市场。

  三、建立用工劳动合同制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无拖欠工资的责任状,如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为,建设单位(业主)可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程款中支付工资款项并冲减应付工程款。施工总承包企业除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外,也应签订无拖欠工资的责任状。若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为,发包方可从分包方的工程款中支付工资款项并冲减应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用工单位)应当按《劳动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工时工资标准、月度发放标准、完工结算标准、工作日考核记录等项目,并将劳动合同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集体合同的签订,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施工企业(用工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做到务工代表人手一份。同时将集体合同及全体务工人员名单在施工现场公示,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集体合同应含全部人员名单、用工起止时间、定额工资标准、工伤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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