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业主)项目完工后,可向划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返款申请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无拖欠劳动者工资后一周内返还预留工资支付保障金本息。
2004年元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应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此前已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应从2004年元月1日起,以年度工程款为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
2、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不得违约拖欠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因总承包企业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必须将当年拖欠工资款事先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因分包企业原因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分包企业必须将当年的工资款事先足额兑付给被拖欠的劳动者。到期仍未兑付工资款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从重予以处罚。
3、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和标准进行专业与劳务分包。凡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和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而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包单位除必须先行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4、对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引发突发事件的建设单位(业主)、施工企业,外地的清出武汉建筑市场,本市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暂停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对所使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视为非法用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
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严肃查处。
6、市劳动保障局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
全称: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帐号:0183237610001
开户行:招行武汉分行
行 号:8424
四、分级负责,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市属建设单位(业主)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及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缴纳工作,区劳动保障局、区建设委员会负责区属建设单位(业主)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及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缴纳工作,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