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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在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在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武劳社〔2003〕176号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各区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市属有关委、办、局,控股公司(企业集团):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在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鄂劳社文[2003]2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在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工作  目前,一些建筑业企业不规范用工,故意拖欠、甚至恶意克扣劳动者工资报酬等问题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工资权益,也损毁了企业的声誉,造成了不利的社会影响。建立《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充分运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各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鄂劳社文[2003]203号文件精神发放工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二、积极贯彻落实好《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抓好落实工作:要督促建筑业企业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在银行办理个人帐户,委托开户银行代发劳动者工资;建设单位(业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不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暂缓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建筑业企业的建筑和工资支付信用进行评级,对信用差的企业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三、加强建筑业企业劳动者工资的管理

  1、建设单位(业主)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年度工程预算款的0.5-0.8%缴纳预留工资支付保障金。资金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工期不足一年的,以全部工程合同价格为基数计提,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所设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进入指定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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